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六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八七六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審判長法官李行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六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八七六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審判長法官李行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