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周沛諼
代理人 賴俊佑 律師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 菲商 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光超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柯易賢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葉佐炫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何宣鋐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理人 鄭穎聰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8號裁定,自民國113年5月8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查債務人名下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價值新台幣(下同)129,802元,並有存款1,085元,二者合計130,887元(129802+1085=130887),有債務人113年5月23日陳報狀、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又上開存款及保單價值,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