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號

反訴原告和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龍

訴訟代理人 張志堅 律師

洪國欽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李嘉玲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3,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4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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