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源益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拾萬壹仟 伍佰 肆拾肆元後,本院九十六年度
執字第一七四九五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六年
度嘉簡字第七六九號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法院因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
定停止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一七四九五號執行事件之強制
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六年度嘉簡字第七六九號異議之
訴、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一七四九五號執行事件卷宗審究
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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