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嘉秩字第86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九
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以嘉水警偵字第○九六○○三五六七五號移送
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七日三時三十分。
㈡地點:嘉義縣水上鄉寬士村二四之三二號「巨蛋網咖店」。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上列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之自白。
㈡愷他命一包扣案。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