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移調字第8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9月26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談談。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為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拾玖萬陸仟肆佰貳拾
伍元,及其中參拾玖萬貳仟零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相對人
若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午十二時以前支付聲請人參拾
玖萬陸仟肆佰貳拾伍元,則聲請人拋棄聲請費及利息之請求
。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