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156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9月26日下午3時5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零柒元,及其
中新台幣捌萬壹仟玖佰肆拾陸元自民國96年6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
台幣貳萬陸仟陸佰玖拾元自民國96年6月28日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易貸金申請書、易貸金應行注
意事項、、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及客戶帳務查詢
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