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156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9月26日下午3時2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貳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自民國96年1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信
用卡墊款本金、利息、費用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