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6年度營簡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營簡補字第23號
原   告 癸○○
            號
被   告 乙○○
            6號
被   告 己○○
            1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丙○○
            之20
被   告 辛○○
被   告 麻豆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壬○○
被   告 甲○○
            之10
被   告 庚○○
            2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土地拆除面積未經測量尚未確定,
其價額暫訂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
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
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鄉○○村○○
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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