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營簡補字第23號
原 告 癸○○
號
被 告 乙○○
6號
被 告 己○○
1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丙○○
之20
被 告 辛○○
被 告 麻豆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壬○○
被 告 甲○○
之10
被 告 庚○○
2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土地拆除面積未經測量尚未確定,
其價額暫訂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
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
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鄉○○村○○
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