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5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5126號
上 訴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丙○○
被 上訴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98年6月15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