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昇合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停止執行事
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
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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