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38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主張核定為新台幣1461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55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