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6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3634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下午二時二
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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