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他字第1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松淵 律師
被 告 台北縣中和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費用之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肆佰貳拾元。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裁定對聲請人即原告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98
年度板國簡字第1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二、原告第一審免交之訴訟費用共計新台幣叁仟肆佰貳拾元,應
由原告向本院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