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29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974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宜君
訴訟代理人  蔡曉妮
被   告  駱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
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被告 駱中和 地址「新北市○○區○○○道○○○號2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道○○○號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當事人欄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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