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調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調字第292號
原   告 太和庭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揚傑
訴訟代理人  呂駿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盈昌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被告李盈昌最新戶籍謄本及其建物登記謄本。
二、請求返還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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