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9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華公證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北簡字第
5965號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
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57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63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