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聲請人 林少民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林少民自中華民國一0二年三月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積欠金融機構約新台幣(下同)162萬9849元,前於民國101年10月間與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進行債務協商,然聲請人每月收入僅約5,000元,扣除基本生活費後根本無法負擔銀行所提還款方,故協商不成立,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此聲請本件清算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信用報告書、醫院診斷證明書、存摺內頁影本等件為證。又本院受理本件聲請後,依職權向聲請人之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為函詢有關本件債務人協商情形,並請其就本件聲請清算表示意見到院,銀行則向本院表示以:債務人雖前向其聲請協商,然表示無法負擔該方案,欲直接聲請更生程序,故協商不成立,請法院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聲請清算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等語。是本院衡以聲請人所負債務達約162萬元,而聲請人自陳其目前失業,又因疾病開刀尚無法開始工作,除親人給予生活費每月5,000元外而無其他固定收入,每月扣除必要支出後,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足認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為真,且無法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商,而聲請人既已行使程序選擇權,選擇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本院依上開說明,因認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2年3月15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