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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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一)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658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亞婷 律師
林文鵬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10日執行羈押,至95年2月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2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仕楓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