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40號聲請人勝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麒鵠 訴訟代理人 蕭秀如 原告展豪海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瑞德 訴訟代理人 蘇飛健 律師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世昌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聲請人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即原債權人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力公司)與被告間之工程款債權業經友力公司分別於民國99年6月30日、100年3月17日轉讓部分債權予聲請人,聲請人就上開工程款債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助字第58號事件受理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聲請參加訴訟等語。
二、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依聲請人及被告之陳述,友力公司既已將其對被告之部分債權轉讓與聲請人,則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參加訴訟,原告雖表示不同意,然本院審酌上情認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之參加訴訟。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1
書記官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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