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850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 游利洪 管理人 游象 輝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複代理人游象和被告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松發 訴訟代理人 呂昱德 律師
范嘉倩 律師
參加人 游光炎 訴訟代理人 游象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