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81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訓士 被上訴人即被告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
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此項裁定已於101年4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