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冠龍 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理人 李祥銘 債權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裕祥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
27日所為之裁定,有誤繕之情形,本院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附件一之更生方案,應更正為附件一之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即有上開法條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就附件一之更生方案,更生方案內容及更生清償分配表還款期數之分階段方式均有誤繕,爰依職權予以修正更生方案如附件一之一。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可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