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00A(年籍詳卷)
現於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胡芷瑜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