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憲治
弄75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 律師
劉哲睿 律師被告 魏國鈞
5之11號林諺鴻
之3號4樓 尤沛霖
黃正妃
張傑明
段雅瀞
1利建智
巷15號徐彥如
巷7號 趙俊杰
3號 劉信戒 方永春 廖冠程 (原名 廖仕棋
樓之1 劉金汶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劉淑玲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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