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31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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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3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一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九日執行羈押。
並已自同年十月九日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國卿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