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右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仍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權益及本案真實之發見,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