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589號
上 訴 人  鄭嬋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8,37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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