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位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緝字第6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位榮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紅標米酒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被告前於民國99年
間因竊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以101年易字第1546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竟仍不知悔改,再
犯本罪。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
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
項、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修正後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第10條之3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