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590號原告 韓淑惠
吳秀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 律師被告協嘉煤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得人 被告 陳定言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陳定言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士珮
法官李俊彥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