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4號原告 曾錦燾 法定代理人 曾一哲 被告 張可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易字第3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盧軍傑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褘翎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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