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清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消債清字第二十七號債務人 府惠玉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八十二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件:
說明毀諾之時間。
債務人除低收入補助款外,是否領有其他社會補助(例如
: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如有,應說明其起迄時間、種類及金額,並提出補助款匯入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提出日)。若未申請,或雖申請但資格不符,亦請說明未申請或資格不符之原因。
債務人是否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勞保老
年給付?如有,請說明領取之時間、金額及用途,並提出相關證明。
債務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有,請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
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其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其金額,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起迄今,所有工
作內容、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在(離)職證明、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
說明現居地房地之坪數、所有權人及居住成員?是否支付
租金或房貸?居住成員間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及生活費用,並提出租賃或房貸契約影本、該房地登記謄本、一百年度全年水、電、瓦斯、電信費繳費明細。
提出相關單據或支出證明,詳列債務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並說明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
說明債務人之子 何品洋 、 蔡錦澤 目前有無工作?每月有無
固定給付債務人扶養費?如有,其金額若干?若無,其原因為何?並提出何品洋、蔡錦澤九十九及一百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說明債務人汐止社后郵局帳戶內一○一年五月二日存款新
臺幣(下同)一萬五千元及同年八月二十四日存款一萬二千元之來源為何。
說明債務人之母 林金枝 、前配偶每月資助債務人之金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