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張麗秋 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 律師複代理人 鄭輔鈿 原告 鄭佳琪
鄭宇廷 鄭凱云 鄭陳金菊 被告 陳輝成
樓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19號過失致死案件(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00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陳苑文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