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70號原告 鄭仲達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律師被告 順億 超低溫冷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玉桂 訴訟代理人 李帝慶 律師複代理人 葉玟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於民國100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證據尚應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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