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3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阿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阿林具保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與聲請人即被告陳阿林同住之弟弟係殘障,需賴其照顧,且其母下月過世將屆1週年,需前往祭拜,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使聲請人得以返家安排一切事宜等語。
二、查被告陳阿林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多次實施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遂於民國100年9月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雖被告已認罪,然被告有前開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羈押原因,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被告所陳需照顧殘障之弟弟,並祭拜亡母等情,核均與羈押要件之審查無涉。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高瑞聰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