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勞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上訴人 鄭仲達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複代理人 張堯程 律師被上訴人 順億 超低溫冷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玉桂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 律師
謝宛均 律師 洪綠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因被上訴人原訴訟代理人 李帝慶 律師遭停止職務,致本院另行通知被上訴人到場時,不足
5日之就審期間,上訴人具狀要求另定言詞辯論,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8月2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登輝法官魏式璧法官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