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50號原告 莊士賢 訴訟代理人 林肇明 律師
林綵珠 被告祭祀公業 李友添 法定代理人 李耀堂 訴訟代理人 李宗澄 被告 李富家 訴訟代理人 黃清蓮 被告 劉正龍 訴訟代理人 劉世發 被告 陳金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二「劉正龍應有部分193/10345」記載,應更正為「劉正龍應有部分193/1064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