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1號原告 賴昌權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複代理人 余文心
李美奇 被告 楊明長 劉添沐 繼承.
楊明凡 劉添沐繼承. 楊嫈櫻 劉添沐繼承. 楊雲銘 劉添沐繼承. 楊雲燃 劉添沐繼承. 楊雲財 劉添沐繼承. 楊雲勝 劉添沐繼承. 楊美泉 劉添沐繼承. 劉良炳 劉添沐繼承. 劉蓮瑛 劉添沐繼承. 洪鳳嬌 温運全 繼承. 温國朝 温運全繼承. 温章煒 温運全繼承. 温秀滿 温運全繼承. 林菊蘭 劉信雄 繼承. 劉明翰 劉信雄繼承. 劉文傑 劉信雄繼承. 劉建宏 劉信雄繼承. 劉永達 劉辛亮 繼承. 劉永乾 劉辛亮繼承. 劉瑞珍 劉辛亮繼承. 劉菊英 劉辛亮繼承. 劉燕珍 劉辛亮繼承. 劉庭如 劉辛亮繼承. 劉晏羽 劉辛亮繼承. 劉永能 劉辛亮繼承. 劉碧珠 劉辛亮繼承. 劉宜原 劉辛亮繼承. 劉建蘭 劉辛亮繼承. 劉良炎 劉添沐繼承. 劉永雄 劉添沐繼承. 劉徐運妹 劉添沐繼. 劉永宏 劉添沐繼承. 劉永通 劉添沐繼承. 劉永茂 劉辛亮繼承. 劉永鑫 劉辛亮繼承. 劉永康 劉辛亮繼承. 謝劉秀妹 劉辛亮繼.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
徐宏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00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二頁第五行關於「義德村」之記載,應更正為「義里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3日所為98年度訴字第91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2頁第5行當事人欄關於「義德村」之記載係「義里村」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