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聲字第94號抗告人 陳金彤 上列抗告人因100年度消債聲字第94號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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