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2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九八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五所列之罪,均減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五「減刑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二、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五所列之罪減刑後所處之有期徒刑與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五所列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仍照原判決宣告標準定之,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槍砲彈藥刀械│妨害公務│毀損│妨害自由│毒品危害防制│││管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伍年│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陸月│││貳月,併科罰││││如易科罰金,│││金新臺幣參拾││││以銀元參佰元│││萬元,罰金如││││折算壹日。│││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犯法條│94年1月26日│刑法第135條│刑法第354條│刑法第304條│毒品危害防制│││修正前槍砲彈│第1項││第1項│條例第10條第│││藥刀械管制條││││2項│││例第11條第1│││││││項│││││├────┼──────┼──────┼──────┼──────┼──────┤│犯罪日│93年10月上旬│93年10月27日│94年5月10日│94年5月10日│93年11月23日││(民國)│、至93年10月│││││││中旬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3│法院檢察署93│法院檢察署94│法院檢察署94│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核退毒偵│││17315號、94│17315號、94│16291號│16291號│字第780號│││年度核退偵字│年度核退偵字││││││第302號、94│第302號、94││││││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9727號│972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95年度上訴字│94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4年度易字第││審││第497號│1391號│527號│527號│564號││├──┼──────┼──────┼──────┼──────┼──────┤││判決│95年3月21日│94年12月30日│95年12月13日│95年12月13日│94年6月2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定│││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上訴字│94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4年度易字第││││第497號│1391號│527號│527號│564號││├──┼──────┼──────┼──────┼──────┼──────┤││確定│95年4月28日│95年1月29日│96年1月15日│96年1月15日│94年8月18日│││日期││││││├─┴──┼──────┼──────┼──────┼──────┼──────┤│減刑後宣│依法不予減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有期徒刑參月││告刑│││又拾伍日│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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