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9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與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八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為如附表「減刑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二、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六、八所列之罪減刑後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三、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五、七所列之罪減刑後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因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二、三、四及附表編號五、六、七、八所列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關於減刑部分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五十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八之各罪中,判決確定日期最先者為附表編號一及編號二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以此日期為基準,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四、六、八之罪,及附表編號五、七之罪,既均分別符合上開併合處罰之規定,自應依上開情形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分別就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之罪及附表編號五、六、七、八之罪聲請定執行刑,容有未洽,本院應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四、六、八之罪及附表編號五、七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減刑後之應執行刑,其中附表編號八之罪減刑後之刑已逾有期徒刑六月,另附表編號五、七之罪減刑後之應執行刑亦逾有期徒刑六月,故附表編號一、二、
三、四、六、八及編號五、七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其應執行刑部分均不得易科罰金,聲請意旨認應諭知易科罰金等語,尚有未合,附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1項│2項│├────┼──────┼──────┼──────┼──────┤│犯罪日│95年1月22日│95年1月22日│95年6月21日│95年6月21日││(民國)│起至95年5月│起至95年5月│││││29日│29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1270號│1270號│4407號│4407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審││1142號│1142號│2443號│2443號││├──┼──────┼──────┼──────┼──────┤││判決│95年6月13日│95年6月13日│95年12月12日│95年12月12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定││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1142號│1142號│2443號│2443號││├──┼──────┼──────┼──────┼──────┤││確定│95年7月10日│95年7月10日│96年1月5日│96年1月5日│││日期│││││├─┴──┼──────┼──────┼──────┼──────┤│減刑後宣│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告刑│││││└────┴──────┴──────┴──────┴──────┘┌────┬──────┬──────┬──────┬──────┐│編號│五│六│七│八│├────┼──────┼──────┼──────┼──────┤│罪名│毒品危害防制│竊盜│毒品危害防制│竊盜│││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20條│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21條│││條例第10條第│第1項│條例第10條第│第1項第2、3│││1項││1項│、4款│├────┼──────┼──────┼──────┼──────┤│犯罪日│95年7月18日│94年8月24日│95年11月13日│95年1月20日││(民國)││起至94年9月││、95年1月23││││21日││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4│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字第│││2708號│16540號│689號│5627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易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易字第││審││1913號│104號│519號│996號││├──┼──────┼──────┼──────┼──────┤││判決│95年12月27日│96年1月12日│96年3月30日│96年5月3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定││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易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易字第││││1913號│104號│519號│996號││├──┼──────┼──────┼──────┼──────┤││確定│96年1月22日│96年2月12日│96年5月14日│96年7月23日│││日期│││││├─┴──┼──────┼──────┼──────┼──────┤│減刑後宣│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柒月││告刑││又拾伍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