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12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又犯變造汽、機車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犯連續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與不應減刑之竊盜,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竊盜等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其中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編號1、2、3、4等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編號1、3、4等罪與不應減刑之編號5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修正前第42條第2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同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加重竊盜│偽造文書│││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92年10月、11月間│94年1月9日起至94│92年11月30日││犯罪日期│某日│年4月26日止││├────────┼────────┼────────┼────────┤│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3年度偵│板橋地檢94年度偵│板橋地檢93年度偵│││字第2347號│緝字第877號│字第2347號││年度案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3年度訴字第508│94年度易字第682│93年度訴字第508││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3年6月8日│94年11月10日│93年6月8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3年度訴字第508│94年度易字第682│93年度訴字第508││判決││號│號│號││├────┼────────┼────────┼────────┤││判決│93年11月3日│94年12月12日│93年11月3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94年1月26日修正│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212條│││公布前之槍砲彈藥│第3款││││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8月,併│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期間或罰金額│科罰金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備註││││└────────┴────────┴────────┴────────┘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竊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5年6月│├────────┼────────┼────────┤│犯罪日期│92年11月3日起至│92年10月16日│││93年1月20日止││├────────┼────────┼────────┤│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3年度偵│士林地檢9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347號│字第1055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3年度上訴字第│93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2026號│1916號││├────┼────────┼────────┤││判決日期│93年11月3日│93年10月2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3年度上訴字第│94年度台上字第││判決││2026號│103號││├────┼────────┼────────┤││判決│93年11月3日│94年1月6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8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第3條││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項第15款│├────────┼────────┼────────┤│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