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5年度店簡字第1262號
原 告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訴訟代理人 陳妍瑀
被 告 李北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
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壹拾玖元,及其中玖萬壹仟
捌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零九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壹
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主文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伍
佰肆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
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原係向
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
同條之規定,應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
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
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第一
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1,319元,及其中91
,930元自民國102年7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嗣於106年1月6
日言詞辯論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0,119元,及自102
年7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
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4.99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
前揭說明,應予准許。末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核無同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未依約定期清
償消費款,依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嗣訴外人澳商澳洲紐
西蘭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下稱澳商澳洲紐西
蘭公司)於99年4月17日承受訴外人蘇格蘭皇家銀行持有荷
商荷蘭銀行在臺資產、負債及營業,復將名稱改為澳商澳盛
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澳盛銀行),是迄今尚積欠原
告101,319元(計算式:本金91,830元+利息8,289元+違
約金1,200元=101,319元);惟減縮違約金,僅請求
100,119元。另被告復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未依約定期清
償借貸,依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截至102年7月30日止
,尚積欠183,545元。上開二筆債權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消
費借貸契約關係,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
付原告100,119元,及其中91,930元自102年7月26日起至
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暨自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
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83,545元,及自102年7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09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
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單明細、通信貸款申請書、帳
務明細、貸款繳款明細表、信用卡消費明細表等證據資料為
證,原告請求給付金額100,119元、183,545元,經核屬實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視同自認;準此,據原告所提之證
據,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
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金額,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2
7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為
裁判費,金額確定為3,09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