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鳳小字第82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蔡良彬
被 告 蔡明智
被 告 郭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六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陸拾伍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