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酬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四號
原告丙○○複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徐奇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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