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6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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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6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665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蔡永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