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三七號
聲請人 大衛山普納羅
安妮‧山普納羅共同代理人 黃荔芬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邱欣瑜 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徐璧湖法官曾煌圳法官沈方維法官黃義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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