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聲請更正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三六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舶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勝發 右聲請人因與新竹市政府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上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院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六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以本院判決主文記載「原判決關於撤銷執行命令及對於上訴人(即聲請人)確認璇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對被上訴人(即相對人)之承攬報酬請求權不存在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其中「對於上訴人」之文字係屬誤寫,聲請更正為「對於被上訴人」云云,業經本院以上開判決主文並無錯誤,裁定予以駁回。聲請人又以同一事由再次聲請更正,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劉延村法官楊鼎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