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三四號
聲明人甲○○右聲明人因殺人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第三審裁定(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九一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殺人聲請再審案件,向本院提起抗告,既經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聲請,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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