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1651號
原 告 顏世銘
被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鋼維
訴訟代理人 黃宋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二時在
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王壹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1651號
原 告 顏世銘
被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鋼維
訴訟代理人 黃宋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二時在
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王壹理